(2015)丽莲商初字第7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赵素兰与周礼文、周慧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素兰,周礼文,周慧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丽莲商初字第780号原告:赵素兰。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赵美兰。被告:周礼文。被告:周慧莲。原告赵素兰为与被告周礼文、周慧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起诉,诉请:一、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借款之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还清本金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赵素兰的委托代理人赵美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礼文、周慧莲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周礼文于1998年1月12日出具借条两份向原告借款共计人民币20000元,其中本金10000元约定月利率为3%,另外本金10000元约定月利率为2.5%。两笔借款的归还期限均是1998年7月12日。2000年7月1日,被告周慧莲在两份借条上注明:“因家出事,此钱需延继到2002年7月份归还,如不能归还,将由我还。”款项借出后,两被告至今未予偿还本息。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礼文、周慧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赵素兰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1998年1月12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80元,由被告周礼文、周慧莲负担;公告费300元,由原告赵素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朱 欢人民陪审员 吕规平人民陪审员 吴伟珍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代书 记员 叶旭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