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化法民一初字第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张剑康与苏珍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茂化法民一初字第261号原告张某。被告苏某。原告张某诉被告苏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5日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宁辂珠独任审判,于同年7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苏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而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是一名××人士,与被告苏某于2013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谈婚,相识不到一个月,就按被告方的要求以20000元聘礼订婚,××××年××月××日双方到化州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夫妻婚后一直没有生育小孩。由于婚姻基础差,婚前双方缺乏了解便草率结婚,婚后双方性格不合,以致经常为家庭琐碎事发生争吵,无法建立真挚夫妻感情。2014年5月,被告就收拾衣物离家走回娘家生活至今,双方一直分居生活至今。期间双方互不通信、互不来往,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形同虚设,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解除这种痛苦的婚姻,现原告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被告辩称:一、原告起诉离婚不符合事实和法律条件,其诉讼请求违反了我国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也违反了我国《婚姻法》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驳回。原、被告经媒人介绍认识谈婚。婚前被告明确表明自己是与他人同居生活已有一个非婚生育的男孩,对自己的婚姻失去信心的人,正因为这样,被告才同意选择嫁给一个××人(原告)的,原告也明确表明自己是因为明知被告是带着孩子去嫁才娶被告的,并承诺会像对自己婚生孩子一样抚养被告非婚生育的男孩。由此可见,原、被告双方是在性格、爱好等充分了解,对彼此都十分满意的基础上才登记结婚的,婚后原告将被告的户口迁入原告家,双方的结合也得到了双方父母和亲戚朋友的一致认可和祝福。原、被告的婚前基础牢固、深厚。二、原告诉称按被告方要求以20000元聘礼订婚,与事实不符。该20000元实际是被告在结婚前生育孩子、生病治疗费用及孩子出生所买奶粉等欠下的债的,这是原告婚前自愿支付给被告的,根据《婚姻法》及婚姻法司法解释,应该属于被告方所有,并非原告所述的聘礼。三、被告和原告共同生活这么久知道原告的本质不坏、人品不错。夫妻二人偶尔因生活琐事产生一些争吵,是正常不过的事情。被告外出务工,是为了家庭及生活。原、被告在性格、爱好等虽稍有不同,但这种不同恰好是双方互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用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如原告一定坚决离婚,被告也坚决不再嫁,将孩子归于被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承担。请原告给予青春补偿30000元。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3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谈婚,××××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婚后缺乏沟通,双方没有做到相互谅解,因此产生矛盾。原告认为双方性格差异大,被告没有做到为人妻子的义务,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因此于2015年6月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诉请求本院判决原、被告离婚。以上事实有原告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及本院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虽是经人介绍相识恋爱谈婚,但也是经过一定的了解后才结合在一起的,由此可见原、被告夫妻结合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原、被告夫妻目前的矛盾,是因为原、被告夫妻间缺乏沟通所致,这种矛盾不足动摇原、被告夫妻感情基础,原、被告两人只要在今后的生活中加强沟通、互相信任、互相理解、互相尊重对方,并努力改正自己的缺点,多关心对方,夫妻是有可能和好的。原告诉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但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因此,原告的离婚请求理由不充分,未符合离婚的法定条件,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张某与被告苏某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宁辂珠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何 毅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