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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法民初字第023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牟华与重庆市巴南区财政局,重庆市巴南区安澜镇人民政府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牟华,重庆市盼森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法民初字第02313-2号原告牟华,男,1965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委托代理人唐正全,重庆金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盼森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界石镇武新村尹世池社一队,组织机构代码05038218-2。法定代表人甘玉伦,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元富,男,重庆市盼森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牟华诉被告被告重庆市盼森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牟华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牟华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牟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920元,本院减半收取7960元,由原告牟华负担。审判员  潘雪松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陈 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