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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余丈商初字第2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李安利、徐国平与徐国平、沈亚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安利,徐国平,沈亚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余丈商初字第283号原告:李安利。委托代理人:戚建芬。委托代理人:鲁万安。被告:徐国平,成年。被告:沈亚芬,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安利与被告徐国平、沈亚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安利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李安利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安利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86元,减半收取393元,由原告李安利负担。审 判 员  史 慧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代书记员  朱黎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