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余丈商初字第2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李安利、徐国平与徐国平、沈亚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安利,徐国平,沈亚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余丈商初字第283号原告:李安利。委托代理人:戚建芬。委托代理人:鲁万安。被告:徐国平,成年。被告:沈亚芬,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安利与被告徐国平、沈亚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安利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李安利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安利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86元,减半收取393元,由原告李安利负担。审 判 员 史 慧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代书记员 朱黎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