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执字第4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刘志远、滕玉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刘志远,滕玉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中执字第462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被执行人刘志远。被执行人滕玉铃。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刘志远、滕玉铃金融借款合同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1日作出(2014)滕玉铃中民初字第9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胥涛勇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姜 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