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中刑假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黄福海假释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福海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安中刑假字第00001号罪犯黄福海,男,1975年10月26日出生于福建省南安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在陕西省安康监狱服刑。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20日作出(2010)安汉刑初字第20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福海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自2010年4月1日起至2018年3月31日止;同时判令依法追缴被告人黄福海非法所得赃款142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过程中,根据执行机关陕西省安康监狱的提请,本院于2012年12月24日作出(2012)安刑减字第00311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黄福海减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至2017年3月31日止。陕西省安康监狱于2015年7月22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黄福海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学习、劳动积极,目前获得监狱计分考核成绩为积极18个,提请假释。经审理查明,罪犯黄福海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优异;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利用自身特长协助干部对监狱的设施进行维护和保养,改造表现积极。南安市司法局柳城司法所在当地依法对罪犯黄福海进行了调查评估,认为黄福海适宜纳入社区矫正,其妻黄美玉、妻弟黄宏力、社区主任黄福安及企业人士黄上游均愿意监督黄福海日常行为。检察机关亦同意对黄福海予以假释。在2015年7月22日公示期间及7月29日进行听证时,均未收到检举揭发材料,执行机关所报材料属实。本院认为,罪犯黄福海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学习、劳动积极,确有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福海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至2017年3月31日止)。原判并处罚金10000元(已交纳5000元,包含上次减刑时交纳1000元)及追缴非法所得赃款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黎 英审 判 员 王桥花代理审判员 王 飞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汪明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