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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扬新民初字第7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扬中商城与姚国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扬中商城,姚国庆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新民初字第728号原告扬中商城。法定代表人陈宝瑞。委托代理人黄剑,江苏正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于敏,江苏正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姚国庆。本院在受理原告扬中商城与被告姚国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扬中商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姚圣羽人民陪审员  黄红年人民陪审员  赵晓美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唐平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