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扬新民初字第7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扬中商城与姚国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扬中商城,姚国庆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新民初字第728号原告扬中商城。法定代表人陈宝瑞。委托代理人黄剑,江苏正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于敏,江苏正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姚国庆。本院在受理原告扬中商城与被告姚国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扬中商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姚圣羽人民陪审员 黄红年人民陪审员 赵晓美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唐平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