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古民初字第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阴宁诉魏富改修理合同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阴宁,魏富改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古民初字第261号原告:阴宁,男,29岁。被告:魏富改,女,33岁。本院在审理原告阴宁诉被告魏富改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阴宁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阴宁负担。审 判 长 狄小平审 判 员 赵丽萍代理审判员 张敏慧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韩 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