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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古民初字第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阴宁诉魏富改修理合同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阴宁,魏富改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古民初字第261号原告:阴宁,男,29岁。被告:魏富改,女,33岁。本院在审理原告阴宁诉被告魏富改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阴宁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阴宁负担。审 判 长  狄小平审 判 员  赵丽萍代理审判员  张敏慧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韩 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