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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焉民初字第9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杨雪莹与焉耆县黑石云冠商业有限公司、马秀魁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焉耆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雪莹,焉耆县黑石云冠商业有限公司,马秀魁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焉民初字第940号原告杨雪莹,女,汉族,1991年11月出生,系律师助理,现住新疆。被告焉耆县黑石云冠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巴州焉耆县新华路三号桥商铺。法定代表人胡洁,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XX林,男,回族,1979年2月出生,系该公司股东,现住新疆。被告马秀魁(曾用名马林),男,汉族,1974年1月出生,现住新疆。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雪莹诉被告焉耆县黑石云冠商业有限公司、马秀魁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马秀魁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雪莹提出撤回对被告马秀魁的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雪莹撤回对被告马秀魁的起诉。审 判 长  丁剑波代理审判员  黄姿秀人民陪审员  方兰松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单晓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