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深罗法刑一初字第10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唐某某盗窃罪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深罗法刑一初字第1037号公诉机关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某某因本案,于2015年3月18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4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罗湖区看守所。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罗检刑诉(2015)11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雪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18日7时40分许,被告人唐某某伙同犯罪嫌疑人“王军”(另案处理)来到深圳市罗湖区武警医院公交站(东行方向)企图扒窃。当一辆观光4路公交车驶入站台时,犯罪嫌疑人“王军”故意将一个挎包丢在被害人陈某脚边,并趁蹲下捡包时拉扯被害人陈某的裤脚吸引其注意力,被告人唐某某则趁机用右手从被害人陈某的右裤袋内盗走金色苹果6手机一台。随后,民警将被告人唐某某当场抓获,并缴获被盗苹果6手机一台,犯罪嫌疑人“王军”则趁机逃走。经鉴定,被盗苹果6手机价值人民币4693元。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下列证据:1.物证:被盗苹果6手机一台;2.书证:被告人唐某某身份资料、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抓获经过、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及发还证据材料清单、情况说明;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6.鉴定意见:深圳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鉴定书。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唐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其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其有坦白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唐某某判处十个月到一年十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诉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唐某某在法庭上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及上述证据无异议,承认控罪,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某某的上述事实客观、真实,上述证据来源合法,且经当庭质证,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唐某某犯盗窃罪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被告人唐某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唐某某已着手实施盗窃,由于意志外原因而未得逞,系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系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犯罪情节相符,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唐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8日起至2016年2月17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杨桂胜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邹碧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