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刑初字第3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王某某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浦刑初字第3191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金融刑诉(2015)6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闫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3月,被告人王某某向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经营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XXX号华润大厦24层)申领信用卡两张(卡号分别为XXXXXXXXXXX****9、XXXXXXXXXXX****3),后交由他人持卡透支消费、取现,2014年3月9日最后一次有效还款,至案发共计透支银行本金人民币40,123.13元,经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2014年7月23日,被告人王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向银行归还了所欠全部本息。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出具的报案材料、信用卡申请材料、持卡人账单查询、情况说明、催收记录、清偿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及被告人王某某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王某某有自首情节,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已向银行归还所欠全部本息,酌情从轻处罚。本院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金融管理秩序,根据被告人王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二、禁止被告人王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高消费活动。(禁止令期限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王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公安、社区矫正等部门的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陆光怡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陈 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