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敖民初字第31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殷某与王某智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明,王秀智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敖民初字第3190号原告殷明,男,住敖汉旗新惠镇北街十四组农行3。被告王秀智,女,住敖汉旗新惠镇新西街六组49。本院在审理原告殷明诉被告王秀智保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要求撤回对被告王秀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王秀智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王秀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士文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闫亚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