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羊执字第103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南充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与吴聪贵、贺凤琪、吴明科、成都雅新鞋业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充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成都雅新鞋业有限公司,吴聪贵,贺凤琪,吴明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羊执字第1037-2号申请执行人南充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负责人黄毅。被执行人成都雅新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县东升街道办事处永乐村社区。法定代表人吴聪贵。被执行人吴聪贵。被执行人贺凤琪。被执行人吴明科。南充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成都雅新鞋业有限公司、吴聪贵、贺凤琪、吴明科金融借款合同借贷纠纷一案,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4)青羊民初字第595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南充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案件执行标的3016260元及利息,案件执行费32400。执行中,本院查封吴聪贵与贺凤琪共有的位于武侯区双楠路(权0407362)房屋;查封吴明科名下位于武侯区太平园(权2128347)房屋;查封吴明科名下位于武侯区太平园(权2128334)房屋;以上房屋均为轮候查封,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现被执行人成都雅新鞋业有限公司、吴聪贵、贺凤琪、吴明科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南充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不能提供且本院依职权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案暂无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4)青羊民初字第59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有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据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提交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钱 涛执行员 赵启发执行员 黄 柯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陈远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