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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潭中民二终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徐州长龙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南远通泵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州长龙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湖南远通泵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潭中民二终字第4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州长龙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解放南路科技城硬件市场3号0210、0310、0110、0010。法定代表人王长龙,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蒋荣民,江苏世纪青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远通泵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高新区德国工业园莱茵路1号。代表人成戊平,湖南远通泵业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代表。委托代理人张玲,湖南同升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徐州长龙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南远通泵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岳民初字第23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徐州长龙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又以本院已经受理了原告徐州长龙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远通泵业有限责任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将本案诉讼标的在上述案件中一并主张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为由,于2015年7月30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徐州长龙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的行为,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权益。对其撤诉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徐州长龙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2780元,减半收取11390元,由上诉人徐州长龙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东妮审 判 员  陶 玲代理审判员  许 姣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胡 骞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