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郧阳执字第002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徐长学、徐刚等与张万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长学,徐刚,徐霞,邓立荣,张万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郧阳执字第00208号申请执行人徐长学,男,1956年4月11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徐刚,男,1986年7月1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徐霞,女,1982年5月30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邓立荣,女,1927年4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万才,男,198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徐长学、徐刚、徐霞、邓立荣与被执行人张万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2014)鄂郧阳民一初字第0133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12日向被执行人张万才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万才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万才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张万才的银行存款(或合法收入)312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杰审判员 陈 刚审判员 龚红奎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孙 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