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龙民一初字第4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15-468蒋文龙与王玥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一初字第468号?原告:蒋某某,男,1981年10月23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被告:王某,女,1981年3月8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广西省北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某某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另行告诉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即150.00元,由原告蒋某某承担。审 判 员  果 丹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祖雨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