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民一初字第026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赵某与黄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黄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怀民一初字第02664号原告:赵某,女,1989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黄某甲,男,198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原告赵某与被告黄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宋伟云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赵某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2014年2月5日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在怀远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黄某乙。由于婚前对被告了解不够,婚后发现双方性格不和,被告诸多行为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子黄某乙由被告抚养,原告不支付抚养费;诉讼费由被告承担。黄某甲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原告赵某与被告黄某甲经人介绍相识,2014年2月5日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在怀远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年××月××日生育一子黄某乙。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赵某与黄某甲依法登记结婚,其婚姻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保护。赵某起诉要求与黄某甲离婚,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赵某要求与黄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准许。鉴于本院不准许赵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故对赵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本院不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赵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宋伟云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倪 丹提示:宣判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提出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提交承办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