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羊执字第105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与姜远清、李吕莲、詹南昌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李吕莲,姜远清,詹南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羊执字第1059-2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注册号:510100000098387。负责人罗米力,行长。被执行人李吕莲。被执行人��远清。被执行人詹南昌。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李吕莲、姜远清、詹南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4)青羊民初字第25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案件执行标的431246.72元及利息,案件执行费6350元。执行中,本院以(2015)青羊执字第1059-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詹南昌与案外人共有的位于成都市青羊区的房屋(权1098973)中属于詹南昌的份额、查封了詹南昌与案外人共有的位于成都市青羊区的车库(权1371514)中属于詹南昌的份额,但以上房屋暂不宜处置。现被执行人李吕莲、姜远清、詹南昌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不能提供且本院依职权也未查找���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无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4)青羊民初字第25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有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据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提交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钱 涛执行员 赵启发执行员 黄 柯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陈远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