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龙民二初字第5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龙回镇隆昌石料场与曾宣秦、刘国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回镇隆昌石料场,曾宣秦,刘国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二初字第563号原告龙回镇隆昌石料场(组织机构代码证:L2692448-2)。诉讼代表人黄荣,系该场厂长。被告曾宣秦,男,汉族,1967年9月19日生,住龙南县。被告刘国良(又名刘国樑),男,汉族,1962年12月19日生,住龙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龙回镇隆昌石料场与被告曾宣秦、刘国良(又名刘国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刘国樑在江西省农村信用社的存款20万元,并提供了原告名下的房产一栋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刘国樑在江西省农村信用社(账号:62×××46)存款20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 曾 莹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王亭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