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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诏民初字第6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谢某与叶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诏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诏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诏民初字第663号原告谢某,女,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诏安县。委托代理人江耀荣,福建达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某,男,汉族,自由职业,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马鞍山。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与被告叶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属于处分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张永旬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刘燕华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