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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民二(商)初字第18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王安定与上海铁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安定,上海铁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二(商)初字第1832号原告王安定,男,1973年2月25日生,汉族。被告上海铁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李家荣。原告王安定与被告上海铁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因被告下落不明,需要以公告方式送达相关诉讼材料,故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陆 琴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于婷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