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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浏民初字第00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原告邱军诉被告邓建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军,邓建新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浏民初字第00321号原告邱军。委托代理人谢惠,湖南声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建新。本院在审理原告邱军诉被告邓建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邱军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准许撤诉的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准许邱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450元,减半收取2725元,公告费600元,合计3325元,由邱军负担。审 判 员  粟 畅人民陪审员  易文友人民陪审员  彭继成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陈晴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