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浏民初字第00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原告邱军诉被告邓建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军,邓建新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浏民初字第00321号原告邱军。委托代理人谢惠,湖南声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建新。本院在审理原告邱军诉被告邓建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邱军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准许撤诉的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准许邱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450元,减半收取2725元,公告费600元,合计3325元,由邱军负担。审 判 员 粟 畅人民陪审员 易文友人民陪审员 彭继成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陈晴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