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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民一初字第30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原告天津市千罡燃气设备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亿博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千罡燃气设备技术有限公司,河南亿博能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一初字第3053号原告天津市千罡燃气设备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辛庄镇上王庄村东辛柴公路旁。法定代表人辛宝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俊琦,天津津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亿博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济源市轵城镇东留养。法定代表人闫鹏,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千罡燃气设备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亿博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市千罡燃气设备技术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千罡燃气设备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南亿博能源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50元,减半收取为6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鲍东敏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钱芳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