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特字第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营业部与广西南宁毓洋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李献勤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营业部,广西南宁毓洋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李献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特字第22-1号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营业部,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38-2号。负责人:杨世亮。被申请人广西南宁毓洋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兴宁区民主路6-8号都市华庭A座1002号房。法定代表人:黄坚。被申请人李献勤。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营业部诉被申请人广西南宁毓洋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李献勤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中,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营业部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李献勤名下位于:1、南宁市青秀区东葛路88号嘉园小区1层商场31至32号商铺(证号:邕房权证字第××号);2、南宁市青秀区东葛路88号嘉园小区1层商场41至56号商铺(证号:邕房权证字第××号);3、南宁市青秀区东葛路88号嘉园小区1层商场60至65号商铺(证号:邕房权证字第××号);4、南宁市青秀区东葛路88号嘉园小区1层商场74至97号商铺(证号:邕房权证字第××号),并自愿以名下自有资产为其提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营业部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李献勤名下位于南宁市青秀区东葛路88号嘉园小区1层商场31至32号商铺(证号:邕房权证字第××号);二、查封被告李献勤名下位于南宁市青秀区东葛路88号嘉园小区1层商场41至56号商铺(证号:邕房权证字第××号);三、查封被告李献勤名下位于南宁市青秀区东葛路88号嘉园小区1层商场60至65号商铺(证号:邕房权证字第××号);四、查封被告李献勤名下位于南宁市青秀区东葛路88号嘉园小区1层商场74至97号商铺(证号:邕房权证字第××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白 莉审 判 员 郭慧敏代理审判员 陈春连二〇一五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李 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