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三中法刑执字第028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高春喜合同诈骗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高春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三中法刑执字第02801号罪犯高春喜,男,1982年4月23日出生于江苏省淮安市,汉族,大学文化。现在重庆市垫江监狱服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10日作出(2009)江法刑初初字第503号刑事判决,认定高春喜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3年1月28日裁定共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重庆市垫江监狱于2015年7月20日以罪犯高春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再次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并进行了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高春喜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获监狱记功三次,确有悔改表现。但其未缴纳罚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高春喜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09年2月24日起至2017年10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军审 判 员 陈胜泉代理审判员 刘东奎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杨思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