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一初字第6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覃某与蒙某甲、廖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某,蒙某甲,廖某,蒙某乙,蒙某丙,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一初字第662号原告:覃某。委托代理人:钟一玮,广西万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蒙某甲。被告:廖某。被告:蒙某乙。被告:蒙某丙。被告:梁某。案由:离婚纠纷适用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立案时间:2015年4月3日待裁事项:原告覃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裁定如下:按撤诉处理。诉讼费:案件受理费8072元,减半收取为4036元,公告费350元,共计4386元,由原告覃某负担。审 判 长 陈景庞人民陪审员 谭淑丹人民陪审员 张 惠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吴为旭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