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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井立保字第001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刘海兵与孟新生、王丽红买卖合同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井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海兵,孟新生,王丽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井立保字第00197号申请人刘海兵。被申请人孟新生。被申请人王丽红。申请人刘海兵与被申请人孟新生、王丽红因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人刘海兵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孟新生、王丽红的银行存款3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之财产,贾国喜用本人所有的冀A×××××小轿车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刘海兵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孟新生、王丽红的银行存款3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之财产,同时查封贾国喜所有的冀A×××××小轿车。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康国兴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