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南一中民二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原告江苏正洋水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朱建华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南一中民二初字第12号原告江苏正洋水工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光盛。委托代理人黎青艳。委托代理人郭杨。被告海南艺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建华。委托代理人陈吉波。委托代理人李永涛。被告朱建华。委托代理人陈吉波。委托代理人尚志强。原告江苏正洋水工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洋公司)与被告海南艺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艺展公司)、被告朱建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正洋公司与被告艺展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书》,合作建设海南万宁日月岛人工岛月岛填海工程与日岛部份海堤工程项目,在合作建设月岛填海工程履行中发生纠纷,原告正洋公司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继续履行合同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第36条的规定,本案属于海洋开发利用纠纷案件,应由海事法院专属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的规定。据此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海口海事法院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文和代理审判员 卢静华代理审判员 蓝海燕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涂立辉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审核:陈文和撰稿:陈文和校对:涂立辉印刷:李慧玲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8月4日印制(共印15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