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洼民二初字第003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大洼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为与邢宝忠、孙爱莲、于立荣、李志强、王洪敏、鲁侠、于长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洼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邢宝忠,孙爱莲,于立荣,李志强,王洪敏,鲁侠,于长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辽宁省大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洼民二初字第00389号原告:大洼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辽宁省大洼县大洼镇。法定代表人:张成文,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志密,辽宁双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邢宝忠,男,1952年6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大洼县。被告:孙爱莲,女,1957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大洼县。被告:于立荣,女,1969年7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大洼县。被告:李志强,男,1962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大洼县。被告:王洪敏,男,1953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大洼县。被告:鲁侠,女,197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大洼县。被告:于长义,男,1966年8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大洼县。原告大洼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为与被告邢宝忠、孙爱莲、于立荣、李志强、王洪��、鲁侠、于长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希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未能提供被告邢宝忠、孙爱莲、于立荣、李志强、王洪敏、鲁侠、于长义的准确的送达地址,致使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大洼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950元(原告未预交),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希会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晓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