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荔执字第12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度支行与吴丽英、施剑英、郭延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5)荔执字第1260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度支行与被执行人吴丽英、施剑英、郭延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吴丽英、施剑英、郭延丰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有履行能力却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六项之规定,决定如下:将吴丽英、施剑英、郭延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执行员 许 翔执行员 林晓锋执行员 李亮德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欧丽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