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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川执字第147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山东春潮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2014-1476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春潮集团有限公司,淄博伟创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川执字第1476-4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春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开发区国贸路668号。法定代表人:王培利,董事长。被执行人淄博伟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川区洪山镇蒲家村。法定代表人:梁伟,经理。申请执行人山东春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淄博伟创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淄川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3日作出的(2014)川商初字第116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淄博伟创商贸有限公司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山东春潮集团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我院依法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将申请执行人申请的执行款项履行完毕。至此,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事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淄川区人民法院(2014)川商初字第116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宜宝审判员  李 钊审判员  何双全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黄亚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