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和中民二终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闫宗元与韩景羲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闫宗元,韩景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中民二终字第10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闫宗元,男,1966年8月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和田玉鑫大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韩景羲,男,1992年3月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上诉人闫宗元与被上诉人韩景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洛浦县人民法院(2015)洛民初字第3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闫宗元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以另行起诉为由,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闫宗元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案件受理费11367元,按规定予以退还给上诉人闫宗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军琴审 判 员 陈 艳代理审判员 王红玲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陈建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