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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中民终字第079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刘×与范×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范×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中民终字第0799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女,1980年2月1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周忠华,北京市东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范×,男,1974年6月2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范×1,男,1940年9月9日出生,退休。上诉人刘×、范×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4)通民初字第041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范×于2015年8月3日分别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刘×、范×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范×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丹审判员 付 辉审判员 王 伟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刘怡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