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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东宝子民初字第000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原告XX与被告湖北省圣泉钙业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湖北省圣泉钙业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九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东宝子民初字第00095号原告XX。委托代理人王亚丽,湖北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北省圣泉钙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李明英,湖北省圣泉钙业有限公司会计。原告XX与被告湖北省圣泉钙业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胡雨生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委托代理人王亚丽、被告湖北省圣泉钙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李明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XX诉称,被告湖北省圣泉钙业有限公司是一家从事石灰及系列产品的生产销售企业,原告为被告提供石灰运输服务。截止2014年6月7日,被告共拖欠原告运费204882.04元。经原告催讨,被告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运费204882.04元及逾期支付的利息损失(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自2014年6月7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湖北��圣泉钙业有限公司辩称,对拖欠运费204882.04元无异议,由于目前石灰行业不景气,现在公司没钱,恳请原告给予被告一定宽限期,待被告经济好转后,一定会偿还原告的欠款。原告XX针对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A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诉讼主体资格;A2:被告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被告诉讼主体资格;A3:2014年6月7日出具的XX清算运费应付明细一份,证明截至2014年6月7日被告欠原告运输费204882.04元。被告湖北省圣泉钙业有限公司针对其答辩意见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A1、A2、A3均无异议。经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形式合法,内容真实,能证明本案事实,本院予以采信。根据上述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事实:XX与湖北省圣泉钙业有限公司经协商,形成��头货运协议。2013年9月11日,XX开始为湖北省圣泉钙业有限公司拖运货物。2014年6月7日,XX与湖北省圣泉钙业有限公司经核对账目,湖北省圣泉钙业有限公司尚欠XX运费204882.04元未付。另查明,双方核对账目日期即2014年6月7日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一年至三年)为6.15%。本院认为,原告XX为被告湖北省圣泉钙业有限公司提供货运服务,双方之间已形成运输合同关系,该运输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原告履行了拖运货物义务,被告理应支付运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运费的诉请,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按时支付运费,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原、被告未就违约金计算标准作出约定,原告主张从起诉之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计付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批复》(法释(1999)8号)“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规定,本院对违约金进行调整,从2014年6月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至起诉之日止,逾期付款违约金为13394.24元(204882.04元×6.15%/年×388天÷365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湖北省圣泉钙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XX运输费204882.04元;二、被告湖北省圣泉钙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XX逾期付款违约金13394.24元;三、驳回原告XX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73元,由被告湖北省圣泉钙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当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费汇至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海慧支行,户名:荆门市非税收入管理局,账号570401040002701。上诉人上诉期届满后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如当事人自动履行义务的,将标的款汇至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收款人全称: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账号:42001666053059111666,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金虾支行。代理审判员  胡雨生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周崇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