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执字第009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王正军与陈志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正军,陈志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执字第00928号申请执行人王正军,男,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陈志祥,男,住安徽省广德县。申请执行人王正军与被执行人陈志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作出(2015)广民一初字第0105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6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实,被执行人陈志祥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有关规定,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裁定作出后,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依本裁定为依据,依法重新申请法院立案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2015)广民一初字第0105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冰审 判 员 王建军代理审判员 杨 伟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汪海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