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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涟民初字第019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孙红与王玉芹、贾松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涟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红,王玉芹,贾松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涟民初字第01979号原告孙红,居民。委托代理人沈建山,涟水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玉芹,居民。被告贾松松,居民。原告孙红诉被告王玉芹、贾松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金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红及其委托代理人沈建山、被告王玉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贾松松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红诉称,两被告是母子关系。2014年1月3日、4月3日,被告王玉芹的丈夫即被告贾松松的父亲贾留因经营需要分两次分别向案外人李明霞借款60000元、50000元,合计110000元,原告为该借款提供担保。贾留借款后因病去世,李明霞要求原告承担保证责任,原告于2014年11月8日归还李明霞110000元。后原告向两被告索要垫付款未果,遂诉至本院,要求两被告归还垫付款110000元。被告王玉芹辩称,贾留借款时,本人不知情,后来才听说。同意归还借款,但目前没有能力归还。被告贾松松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王玉芹与被告贾松松是母子关系。2014年1月3日、4月3日,被告王玉芹的丈夫亦即被告贾松松的父亲贾留因经营需要,分两次分别向案外人李明霞借款60000元、50000元,合计110000元,原告为该借款提供担保。贾留借款后因病去世,李明霞要求原告承担保证责任,原告于2014年11月8日归还李明霞110000元。原告向两被告索要垫付款未果,遂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贾留出具给李明霞的借条、李明霞收条等证据载卷为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本案中,原告作为保证人依法向债权人李明霞承担了保证责任,即取得了向债务人的追偿权。债务人贾留病故后,其妻子王玉芹应当对与贾留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偿还责任。被告贾松松作为贾留的继承人,应当在继承贾留的遗产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玉芹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孙红借款110000元;被告贾松松对上述款项在继承贾留的遗产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50元,由被告王玉芹、贾松松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淮安市财政局,开户行:淮安市农业银行城中支行,账户:34×××54)。审判员  杨金星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钱文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