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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执字第9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杜新忠与张永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新忠,张永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双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922号申请执行人:杜新忠。被执行人:张永志。本院于2015年6月2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杜新忠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永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张永志应履行4,000.00元还款义务,承担案件受理费50.00元、公告费560.00元,共计人民币4,61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财产线索,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三款、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双执字第92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可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或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恢复执行期限限制。执行长  李晓华执行员  范国栋执行员  邰宏波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车璐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