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汀民初字第2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邓远贵诉杨庆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汀民初字第2004号原告:邓远贵,男,1963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长汀县。委托代理人:饶如清,长汀县大同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杨庆清,男,1963年12月3日生,汉族,住长汀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市分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代表人:陈贺,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邓远贵诉被告杨庆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杨庆清驾驶车辆未在该公司投保交强险为由,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市分公司的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远贵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市分公司的起诉。审判员梁长生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代理书记员严一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