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神法执字第028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张子林与韩小军、刘亚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子林,韩小军,刘亚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神法执字第02858号申请执行人张子林,男,1982年5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韩小军,男,1979年1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刘亚丽,女,1973年1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4日作出的(2012)神民初字第002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韩小军、刘亚丽应偿还申请人借款人币15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8300元及本案执行费17580元。在执行本案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刘亚利位于神木镇神东公司福利区7号楼4单元502号房屋(产权号为091305**)及位于神木县麻家塔乡鸳鸯塔成泰花园9幢1单元602号房屋(产权号为预093021**)及被执行人刘亚丽及其丈夫乔军共同购买的位于西安市高新区沣惠南路36号5号楼1单元21层12108号房屋一套(预售证号:2006351、合同号:Y09075817),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刘亚丽主动偿还申请执行人张子林15万元,申请执行人暂时不启动房产处理,待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神民初字第002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可供执行财产,随时可以恢复执行。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云飞审判员 李 智审判员 刘 鑫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张 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