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鞍台民三初字第005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台安县鑫贺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 李绍鹏、陈利群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安县鑫贺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李绍鹏,陈利群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台民三初字第00577号原告:台安县鑫贺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黄丽军。委托代理人:刘晓秋。被告:李绍鹏。被告:陈利群。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安县鑫贺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李绍鹏、陈利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台安县鑫贺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台安县鑫贺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准予。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台安县鑫贺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8元,由原告台安县鑫贺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邢 爽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李欣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