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闵执字第48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赵俊霞与吴少琴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俊霞,吴少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闵执字第4834号申请执行人赵俊霞,女,1982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被执行人吴少琴,女,1973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闵民一(民)初字第16502号民事判决,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吴少琴人民币310,550.9元及上述钱款迟延履行期间债务按银行贷款利率加倍计付的利息,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俞海斌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汤 岚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