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坊埠民初字第78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高辛才与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政府坊城街道办事处陈家庙子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辛才,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政府坊城街道办事处陈家庙子村民委员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坊埠民初字第780-2号原告高辛才。被告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政府坊城街道办事处陈家庙子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嵇建伟。本院在审理原告高辛才与被告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政府坊城街道办事处陈家庙子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高辛才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对自已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辛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0元,减半收取235元,财产保全费320元,共计555元,由原告高辛才负担。审判员 郭晓莉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臧日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