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18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刘铮善、蒲少鸣与广东利海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18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利海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法定代表人谢海榆,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余世冰、吴文君,均系上诉人公司职员,联系地址同上诉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铮善,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蒲少鸣,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两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薄文君、王玫珏,分别系广东高睿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上诉人广东利海集团有限公司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5)穗海法民三初字第875-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上诉认为本案是关于逾期办理房地产权证导致的违约金问题,而办理房地产权证的行为发生在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即涉案合同履行地位于广州市越秀区,因此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故上诉人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系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法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涉案不动产位于广州市海珠区华怡路104号,属原审法院辖区范围内,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肖逸思审判员 沙向红审判员 谢国雄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杨 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