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武执行字第1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王晓卫与刘凤莲、钟桂秀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晓卫,刘凤莲,钟桂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武执行字第1146号申请执行人王晓卫,男,1968年11月4日生,汉族,经商,住武平县。被执行人刘凤莲,女,1970年11月20日生,汉族,居民,住武平县。被执行人钟桂秀,女,1977年9月24日生,汉族,护士,住武平县。申请执行人王晓卫与被执行人刘凤莲、钟桂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1日作出的(2013)武民初字第23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3000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因另案,本院扣取被执行人的工资收入。经查,被执行人目前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且表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武执行字第114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向本院举报或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浩审判员 刘永雄审判员 林德生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钟少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