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坊交初字第4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赵贤英与孙希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贤英,孙希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坊交初字第457-1号原告赵贤英。被告孙希星。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潍坊市经济开发区玄武东街38号。赵贤英与孙希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1日作出(2015)坊交初字第457号民事裁定后,现因被告孙希星提供相应现金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解除对被告孙希星所有的鲁V×××××号牌东风日产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的查封。审判员 王娜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于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