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沿滩民一初字第4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王某与郑某某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沿滩民一初字第427号原告王某,女,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被告郑某某,男,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申请撤回起诉系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且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韦 良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卢金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