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修民一初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刘某与幕某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修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幕某
案由
解除收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修民一初字第97号原告刘某,女,1928年4月8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焦玉玲、樊梨花,修武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幕某,男,1970年7月13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幕某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幕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经审查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对被告幕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郑蕾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李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