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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修民一初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刘某与幕某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修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幕某

案由

解除收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修民一初字第97号原告刘某,女,1928年4月8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焦玉玲、樊梨花,修武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幕某,男,1970年7月13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幕某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幕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经审查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对被告幕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郑蕾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李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