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南知初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嘉兴红派娱乐管理有限公司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嘉兴红派娱乐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南知初字第51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法定代表人:王化鹏。委托代理人:周华超。被告:嘉兴红派娱乐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阿途。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嘉兴红派娱乐管理有限公司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审判员 许福忠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费一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