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麦民二初字第2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原告郭军与被告关发辉、阿克陶乾盛矿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麦民二初字第206号原告郭军。委托代理人胡雪梅,甘肃昊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关发辉。被告阿克陶乾盛矿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郭军与被告关发辉、阿克陶乾盛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克陶乾盛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被告阿克陶乾盛公司于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异议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应移送被告住所地新疆阿克陶县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建设工程合同的客体是工程,主要包括房屋、铁路、公路、机场、港口、桥梁、矿井、水库、电站、通讯线路等。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合同约定的施工内容为钻探施工任务,故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原、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标的即不动产为阿克陶县切列克其铁矿,其所在地为新疆阿克陶县,本案应属专属管辖,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阿克陶县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阿克陶乾盛矿业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阿克陶县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晓萍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刘 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