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内东民初字第16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刘青云与李辉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东民初字第1601号原告刘某某,女,汉族,内江市市中区人,居民。被告李某某,男,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以原、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理由成立,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友良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肖顺俊 微信公众号“”